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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房人等贷款2月被告知利率优惠取消 违约难判定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1年02月15日作者:荆楚网 黄振琳

      楚天金报讯(记者黄振琳)去年底跟银行签的贷款合同,约定首套房给8.5折利率优惠;在等待放款的漫长过程中,银行却突然要求购房人签同意利率上调至基准利率的补充条款,才能放款。近日,不少市民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。
  昨日,市民江女士向记者反映,去年她在徐东逸居苑购买了一套二手房,由于是首套房,银行同意8.5折优惠利率。去年12月8日,江女士与某国有银行武昌支行签了贷款合同,当月底银行审批通过后,她与卖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,随后持过户收件单到银行办理放款手续。但当时银行称,信贷额度紧张,放款要排队等。直到2月11日她又到银行催问放款之事,个贷人员称贷款政策有变,要求她重新签一个同意取消利率优惠、采取基准利率的条款或补充协议,才能放款。这让江女士非常不解,银行这样做,是否存在单方面违约?
  银行的变卦让江女士很反感:银行去年12月明确通知她,贷款已经审批通过,何来补充条款一说?
  无独有偶,记者连日来接到多位市民的该类投诉。去年10月份就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的刘先生,也是刚接到了银行上调利率的通知。
  记者昨日来到刘先生的贷款银行。个贷工作人员称,接到总行统一下发的文件,凡是没放款的一律按新规定的基准利率执行。银行与刘先生去年10月签的贷款合同是预签,放款才算合同生效,不存在违约。
  武汉一家担保公司相关人士透露,本月银行信贷明显紧缩,与他们有业务往来的多家银行称,均接到了总行通知,要求首套房贷款执行基准利率;对那些贷款已经审批但没有放款的客户,也将执行基准利率,不能再享受8.5折优惠。
  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新权认为,银行与借款人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利率享受折扣,现在银行单方面要求购房者终止合同,重新接受新的基准利率,已属违约。借款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,要求银行继续履行原合同。